长春市路灯管理处广告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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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书甲方(全称):长春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全称):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美化春城,更快更好地改造长春市路灯状况,实现“亮化春城,美化春城”。经市领导同意,市建委批准,由乙方投资建设前进大街路灯工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施工协议内容1、工程地点:前进大街(南湖广场—前进广场)2、工程内容:(1)南湖广场—前进广场双侧路灯49套*2=98套路灯杆、灯源。(2)98套路灯杆广告箱通电、安装(灯箱制作由乙方负责)。(3)每只灯箱用电功率不大于180W。3、安装工期:双方协议签定后,乙方工程款项汇入

2、甲方指定的帐户之日起,二十五天内完成前进大街(南湖广场—前进广场)双侧路灯安装工程及灯箱广告供电工作。4、工程款支付方式:此协议工程总金额为RMB1,034,000.00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二、甲乙双方责任31、甲方负责建设前进大街(南湖广场—前进广场)98套路灯制作、安装、调试,乙方负责98套路灯上灯箱广告箱体制作,此部分灯箱广告箱体由甲方负责安装并供电。2、乙方灯箱制作材质为亚克力板,美观大方,符合政府对广告箱体有关规定要求。3、甲方负责办理有关灯箱广告的一切手续。4、甲方的98套路灯应提供样本,满足长春市路灯规定样式(灯光照度)。5、灯

3、箱通电时间应与路灯供电时间同步,平均每天不低于6小时,若乙方有特殊需要(含节假日),甲方可按乙方的书面通知内容执行。6、乙方在南湖广场—前进广场双侧路灯上广告箱使用年限四年。在此期间,乙方更换广告内容及箱体,甲方应提供车辆,人力服务。7、在四年期间,若出现意外事故,造成倒杆等现象,甲方负责更换新建路灯,乙方负责将广告灯箱恢复,但甲方可协助安装。8、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建设路灯、为灯箱提供电源,甲方须全额将乙方已支付款项连本带息一并退回,并赔偿其它相关之损失。如果在四年之内,因市政工程改造需要拆迁,乙方也应该绝对服从,但甲方须按照平均每年的费用返还乙

4、方(如:乙方使用了24个月,由于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需要迁移路灯主杆,则乙方尚未达到甲、乙双方规定的年限,甲方须返还乙方剩余24个月费用,即51.7万元人民币)。9、甲方如不按约定时间(合同执行时间)内完成路灯工程,每延迟3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投资总金额的1%。三、其他事宜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再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双方共同在省级公证单位公证)。甲方:长春市路灯管理处乙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法定代表:委托代表:签订时期:法定代表:委托代表:签订

5、时期:3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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