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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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含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机构及非国资监管机构的部门)代表国家以资本金形式投入并从中占有权益或股权等其他权利的企业。—6—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

3、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自治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所有国家出资企业(包括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或未脱钩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其各级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按照集中统一登记的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未纳入出资监管范围的其他企业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

4、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

5、%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八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

6、记。—6—  第九条  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自治区各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由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资监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管理,盟市及其以下各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或部门)要确保登记机构到位,专人负责。自治区国资委对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尚未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实现集团化产权关系或管理的各级企业,由集团公司负责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所属各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办理情况;未实现集团化管理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盟市、旗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尚未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的企业,参照自治区本级企业申请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申

8、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和自治区本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全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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