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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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省及地方法律法规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2、。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3、)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排污单位或个

4、人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畴,做到:(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应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相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不得产生新的污染;(二)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经费和备品、备件等物质条件,确保设备的完好,并能与相应的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配套运行。第八条专门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的单位或承包者,必须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按时参加年检;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

5、定,承担因运行管理等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任。第九条污染防治设施的拥有和使用者或运营者必须做到:(一)按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岗位要求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经劳动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监测化验、安全生产、维护保养和运行成本核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账、监测台帐和设备更新、检修台帐,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条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排污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确

6、需停运、闲置、拆除的,应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7日内仍未上报的,应当视为拒报;当设施因突发性原因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理机构,事后补报书面报告;停运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和更新改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第3页总3页国家、省及地方法律法规个月内应予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设施确需暂停运行的,应在1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排污单位或个人不得

7、有以下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一)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治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二)将未达标的污染物从治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三)擅自将部分或者全部治理设施停止运行;(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治理设施,或者不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五)违反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陕复正常使用。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并根

8、据以下要求安装监控设施,纳入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系统:(一)日均排废水量100吨或日均排CODcr30千克以上的排污单位,其主要废水排污口均应安装污水流量计;(二)被省、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主要排污单位,须逐步安装COD、SOz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三)未安装排污总量或浓度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其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运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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