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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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课件下载-样章.ppt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年9月,田某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是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

2、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兼而有之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某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

3、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四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某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

4、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某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某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某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某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某签字,准备等田某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某开往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认为自

5、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某请求判令北京科技大学:一、为田某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田某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田某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某道歉,为田某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

6、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某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是:1、田某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某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做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

7、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某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

8、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考: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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