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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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系统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备案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

2、线的范围,纳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三条企业应每年在政府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五条企业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第六条制定工

3、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4、第七条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

5、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第八条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第九条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执行。一旦生产经营

6、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十条企业上一年度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于上一年度结束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之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属企业、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五市

7、三区企业(除中央、省、市属企业外)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时,应携带:  (一)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原件1份)。  (二)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原件4份)。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原件)。  (四)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利润表复印件1份),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原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复印

8、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  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应注明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决议,并有职工(职工代表)签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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