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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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坊子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修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坊办发〔2017〕18号)要求,为落实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园区贷款是指农业园区在银行用于农业园区建设或生产经营的贷款;现代农业园区贷款贴息补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50%的比例由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章 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 第三条 贷款单位名称要与在区农业局规划报备的园区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相一致。园

2、区经营主体所贷款项必须全部用于农业园区建设、园区生产经营,并提供建设内容或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合同、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第四条 贴息条件:符合园区补助办法有关建设要求且在区农业局规划报备的新建、扩建现代农业园区,在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在银行申请办理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或生产经营贷款的,对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第五条 贴息计算:采取一年度一贴息、据实补贴的方式,按周年计算贴息及发放贴息补助(不足周年的按实际存续整月数计算贴息及发放贴息补助),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

3、×月基准利率×12×50%。单个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园区贷款贴息补助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园区经营主体向区农业局申报现代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报送贷款合同、贷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等相关贷款证明材料。第七条 区农业局受理,经合规性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核算贷款贴息补助数额,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按照核算的补助数额拨付。贴息资金从区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贴息贷款政策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

4、九条 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督促项目实施并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规占地的园区,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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