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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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松〔2012〕21号签发人:余国扬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7-主题词:学位细则通知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目前能授予的学科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及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参加并通过由学院

3、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单-7-科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合格标准。(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格以上。(六)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七)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

4、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其中,属于以上(二)、(三)、(四)、(五)四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表彰、奖励),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本科毕业生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凡违反第三条(一)条例者。-7-(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第六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综合排名前50%或在思想政治表

5、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奖励者,系(部)可以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第七条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第八条已办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时间,按学位评定委员会

6、通过日期填写。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九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7-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主要包括主管教学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委员组成,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二)作出撤消关于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审议学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四章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二)各学位评定

7、分委员会对本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和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第五章学生申诉的程序第十二条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四)项规定,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期间(5个工作日),可接受学生的申诉。-7-第十三条对未获得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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