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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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保荐代表人考试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部分1-25)现就第三部分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第三部分题目多、难度大、部分题目还超出了考试大纲,需花费更多时间,故本人计划分三次上传在网上。二、针对部分题目题干不完整的情况,本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并本着在一个考题中尽可能涉及更多知识点的原则进行了调整。三、第三部分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分值最高,难度也最大,每道题都有陷阱,本人不才,恐难给大家一个满意的参考答案及解析。不过本人相信,本人抛砖引玉后,通过众网友的共同努力,一定可以做到尽善尽美,故请大家踊跃发言。四、为了提高交流的效率,有助大家共同提高,请各位网友在发表

2、结论性意见时,最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来源等答题依据。三、不定项选择题(有一个以上答案)1、下列财产可以用来出资的是:A、质押的存单B、抵押的房产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D、水面养殖权E、近海海域使用权C、D、E解析: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二、对公司的出资问题,个人是这样理解的:首先,与旧公司法相比较,现行公司法在修订时,体现了从限制投资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的开拓的立法原则,即在立法层面上,立法者是鼓励投资者出资方式的多样化的;其次,部分财产不能出资,不是立法者有限制出资的意图,而是在操作层面无法允许这些财产出资。依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不能出资的情况指不可以用货币估价或不可以依法转让。究其原因

4、,个人认为,不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出资,是因为不能在会计上确认为资产,因为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会计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不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资,是因为股东的财产无法过户为公司的财产,无法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的分离,公司也就失去了乃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三、《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于二○○六年十月十三日颁布)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个人尚没有找到关于水面养殖权出资的具

5、体法律法规,但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而且《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三条关于发行人条件中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此处既然明确了水面养殖权在发行人的资产中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自然股东是可以以其出资的。同时,在实务中,洞庭水殖、山下湖等上市公司披露过水面养殖权出资的情况。因此水面养殖权可以出资应是没有疑问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才施行,但在保代考试的时点,股权出资在立法层面

6、也是没有限制的,即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应理解为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这六种明确禁止出资的财产外,像股权和债权等财产,尽管在工商登记时各地没有统一意见,出资也应是没有法律障碍的。2、甲股份公司拟吸收合并乙股份公司,双方董事会于与T日发出通知,并于T+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且吸收合并的决议均获得通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日算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发出公告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C、合并后乙公司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担D、债权人可要求还款或提供担保。C、D解析:

7、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8、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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