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程序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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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侦查程序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人权的保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体现了这一点。笔者结合此次新的修正案分析了侦查权的性质,侦查权的模式与手段,指出了此次修正案对于新的侦查手段的不足之处。  论文关键词:侦查权性质;侦查模式;侦查手段  一、侦查权的性质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侦查权属于司法权,二是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三是侦查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笔者认为侦查权具有双重属性。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行政权具有主动性。侦查中

2、,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案件,会积极主动的查明犯罪事实;司法权具有独立性,终局性,而侦查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侦查权的行使,是刑事案件的起步阶段。但侦查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它不像工商,税务制度一样以行政法为背景;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侦查权却不可以提起复议,如此看来,又不是典型的行政权。我国学者孙笑侠先生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将侦查权理解为司法权,它无所谓司法控制;理解为行政权,则要司法审查,法院可以

3、介入;所以笔者认为,侦查权为行政权,兼有司法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分配模式7  (一)现行的侦查权的分配模式  在英美国家,主要是检警一体化的模式,而我国的分配模式是不同于英美国家的。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检察机关引导警察的模式。  1、检警一体化模式  这种模式把侦查权全部交由检察官,由其组织侦查、刑事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从事案件的具体调查和侦查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具体调查、侦查事务由警察实施。减少了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矛盾,二者的结合紧紧围

4、绕起诉目标,满足起诉的需要。这样就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  2、检警分离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侦查权交给警察,由警察自己组织指挥,侦查终结后交给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检察官有权主动或者被动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此时,警察要向检察官汇报,接受其指导。  这样,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极易产生矛盾,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二)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  1、我国侦查权配置的现状及特点7  我国法律对侦查权的分配,大致属于检警分离式,但不同于英美。我国的侦查首先表现在主体多元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主体包括公安

5、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缉私局。他们的分工如下: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监狱负责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海关缉私局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  其次是以案件种类为依据,即按照刑法典分则罪名设定

6、进行分工,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大致遵循了这一标准。  采用多重标准容易出现具体案件管辖权不明的现象,对于某些案件的侦办,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抢,使得侦查力量不可整合,造成资源的浪费。  2、建立以检察院引导警察的模式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这至少是在司法上对要起诉的案件把了一道关。如果检警一体了,这道关就没有了,案件的质量会上升还是下降,就很令人怀疑。7  我国目前的司法模式存在着

7、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根据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运作模式,实际上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侦查决定审判的状态。警方提供什么证据,检察院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这种模式不利于保护人权,也不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理想的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起诉为中主,审判决定侦查。侦查只是起诉中心里的一项职能。警察不过是帮助检察官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从这个角度上看,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侦查手段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手段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搜查、

8、扣押、通缉七种手段。但我国法律规定的侦查方法不完善,对于新的侦查手段在立法上还是空白。  (一)已有的侦查方法规范不完善  1、最有效的讯问手段  讯问是我国最有效的侦查手段,是必经程序,即使确立沉默权,讯问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刑诉》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此条规定中的如实回答,此次修正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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