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实质审查及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的修改内容-杨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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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实质审查及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的修改内容杨克菲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修改内容适应性修改新颖性(第三章)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三章)遗传资源(第一章和第十章)其他修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第八章)分案申请(第六章)驳回条件(第八章)适应性修改重点内容介绍与A22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新颖性的概念(第三章第2节)现有技术(第三章第2.1节)抵触申请(第三章第2.2节)创造性的概念(第四章第2节)与A9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三章第6节)与A20有关的修改内容(第八章第4.7节)与A5.2和A26.5有关的修改内容第一章新增第3.2节第十章新增第9.5节新颖性的概念

2、新第二十二条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原来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现有技术的概念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

3、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原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也称为已有的技术。修改后指南指南修改删除了“现有技术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和“2.1.2地域界限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视具体的公开方式而确定。属于出版物公开的,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属于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仅限于国内”。在“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后,增加“均无地域限制”。以明确出版物公开

4、、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地域均指国内外。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的申请人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删除“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公布的专利申请改为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修改后指南抵触申请国际专利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形: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

5、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修改前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修改后指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新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

6、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删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修改后指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可以放弃实用新型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形:同一申请人(1)同日(2)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3)申请时分别说明(4)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1)同日(2)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3),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细则第四十一条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

7、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4);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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