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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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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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签证的管理现场签证方的管理目的是指发、承包双方代表(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故所作的签认证明。(一)范围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作量。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由关损失。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二)程序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当合同对现

2、场签证未做具体约定时,安装【建设工程价格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己负责。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三)费用的计算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

3、日工作单价计算。此时提交现场签证费用申请时,应包括下列证明材料;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作、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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