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案法律效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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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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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案法律效力的研究【关键词】电子病案;原始证据;法律效力  当今电子病案的临床应用急剧增加,形式不断翻新,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对电子病案的认识还相对肤浅,观念不统一;国家对电子病案的确认还不很明确。传统的病案是通过医护人员在纸质上用手写来实现,称为病案原件,是病案法定身份的要件之一,而电子病案则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二进制数码资料,由于其具有可变性、流动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人们对其法定证据作用产生质疑,因此电子病案的法律效力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1]。  一、电子病案

2、的基本特征  电子病案的法律效力的基础是其在诉讼活动中能否成为事实证据提供法律凭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一特征事实的真实存在的一切事实,它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2]。从理论上讲,电子病案具备上述法律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5  1.电子病案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或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事实,或者是客观事实的真实记载与反映。电子病案是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办公自动化的原始记录,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现代办公业务处

3、理、日常事务处理与社会活动的直接结果,是人类现代生活的客观反映。电子病案作为新型载体病案,不仅具有病案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而且具有法律证据价值的属性。  2.电子病案具有相关性。电子病案与医院原用的纸质病案一样,是医院给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全过程的原始记录资料,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心理状态等全过程的记录,是患者病情的客观原始记录。其内容与医院为患者诊断和治疗的一切活动息息相关,是医疗各项工作的直接记载。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伤残事故的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某些个案的调查中,均可根据电子病案的原始

4、记录,作为评议、处理或判明责任的依据,能够作为证据发挥作用。因此,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为社会各项活动提供相关的原始证据。  3.电子病案能够取得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七种类型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电子病案属于“视听资料”一类的证据。“视听资料”是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3]。  二、影响电子病案法律效力的因素5  电子病案虽然在理论上具备法律证据的效力,但在社会实践中又因其原生

5、信息的真实性等问题,而不能直接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其原因是:  1.认知问题:电子病案不具备“白纸黑字”的直观性,它是以机器能识别的二进制数字代码为记录符号,阅读时必须依赖特定的计算机设备加以解读。电子病案的信息内容已经不是传统物理意义上的原始实体状态,其存储信息有虚拟性、流动性及载体与信息相互分离的特点。因此,对电子病案特点与性能认识还不够深入是电子病案证据价值难以确定的因素之一。  2.技术问题:电子病案的原始记录性难以确认,其具有易复制、修改、删除等特点,而且修改、复制后能与原件保持完全一致,同

6、时电子病案在保管利用过程中,由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变化,需要随时更新设备和转换新的格式,使病案“原件”的概念变得难以确认。目前对电子病案信息的生成、传递和保存中的删除、修改等识别还不够完善,对电子病案的原始性技术鉴定工作开展得比较晚,技术还不够成熟。  3.立法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属间接的证据,按照法律学的理论,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

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5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要求必须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当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一定的理由时,需通过委托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该电子文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对事实有证明力[4]。  总之,电子病案作为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

8、生事物,已经为人类的信息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体积小、存储量大和网络传输等功能,调阅极其简捷,摆脱了纸质病案信息的时空限制,使病案信息能够充分发挥其资源共享,促进了病案资源的广泛应用。就现阶段而言,虽然它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在克服其局限性上一定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其法律效力也将不断完善,让我们共同努力,使电子病案能够如愿以偿地在高科技领域中独占鳌头。【参考文献】  [1]李天资.电子病案的优越性和局限性的研究[J].中国误诊学杂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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