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盖尤斯说:“对物的诉讼是我们据以主张某个有形物是我们的或者主张我们享有某项权利(例如使用权、用益权)的诉讼;或者说,在这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害之诉。”对人之诉,即后世所认为的债权之诉。罗马法中的物法实际上囊括了物权法、继承法以及债权法。7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我国物权法相关理论区别开来,着重就以下三种权利的产生以及发展进行分析,以便明确划分古罗马与现代物权体系的区别。 (一) 所有权 罗马法对所有权有三种表述:“manicipium”、“dominium”以及“pr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