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

ID:36642037

大小:363.2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13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_第1页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_第2页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_第3页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_第4页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6)1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个罪研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张春宇刘中发摘要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目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

2、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关键词法益非法占有目的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之定性,理论界百家争鸣,论战不休,实务界亦莫衷一是,处断各异。究其原因,其实并非由于案情如何疑难复杂,恰恰相反,此类案件通常事实简单清楚、证据不存疑问,症结在于正是这类看似简易的案件却触及了深层次的同时也是基本的刑法理论问题,如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自救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等。基于对此问题的浓厚兴趣,笔者拟结合审判实例、不同学说,畅谈一家之言,以期抛砖引玉。一、审判实

3、例案例1:2007年3月26日,被告人徐伟驾驶其松花江面包车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桥下发生追尾事故,执法民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面包车扣留于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同时通知其持该车的保险单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中队,得到确认并开具放车单后方可持放车单将车取回。当日14时许,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被告人徐伟持该车的备用钥匙赶至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趁管理人员不备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8元。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定性错误,被告人徐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案例2:被告人于立新于2001年8月9日,因无照经营,其用于经营的一辆蓝色长安小货车被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西三旗分队依法暂扣。当日中午,被告人于立新潜入停放暂扣车辆的北京市海淀区建金五金公司停车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91元。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立新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案例3:被告人陆惠忠与刘敏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21日,江苏省无锡高

5、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开发区法院)受理了陆惠忠与谢某买卖纠纷一案。同年3月28日,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惠忠给付谢某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陆惠忠与刘敏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敏所有(财产中包括登记在陆惠忠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但离婚后,二人并未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所有债务由陆惠忠负责偿还。因被告人陆惠忠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货款,谢某·48·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定性研究(6)2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陆惠忠发出执行令并依法扣押了

6、陆惠忠所有的起亚牌轿车。当得知若陆惠忠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的信息后,刘敏即唆使陆惠忠将被依法扣押的起亚轿车开走并藏匿。判决结果: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惠忠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案例4:2000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文言驾驶与叶文语、林万忠共同购买的浙CD3587号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营运,轿车被苍南县灵溪交通管理所查扣,存放在三联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后叶文言、叶文语与被告人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经事先预谋后趁看管人熟睡

7、之机,将价值9.2万元的轿车开走,并由叶文言、叶文语销赃得款2.5万元。2001年1月8日,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以该车被盗为由,向灵溪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判决结果: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十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观点聚讼上述四个案例,均属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情形,但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不仅各地法院间的认识相去甚远

8、,甚至同一法院内部的前后判决也相互矛盾。尽管从结果上看,无外乎盗窃罪和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两种判决,但在实践中,争议观点却不止于此。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对各家观点概述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如果行为人窃取本人财物后没有向扣押机关提出索赔,则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如果行为人窃取财物后又提出索赔,则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其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夺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