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最新)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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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注:文中红色字体为暂行条例,黑色字体为实施细则,兰色字体为变动部分.错误之处还望大家及时指正.旧法新法差异分析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

2、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3、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4、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

5、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

6、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7、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

8、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体经营者在新法中表述为个体工商户.旧法非应税项目的表述在新法中改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区别与营业税中的非应税项目,更加严密.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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