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法应用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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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法应用实务培训法务2013年7月(供培训HR使用)一、劳动关系及其特征1、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一、从内容来看,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二、从主体来看,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三、从主体间的关系来看,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四、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往往是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双方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的关系,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提供劳务。劳务使用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3、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3、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取得的报酬是其所提供的劳务商品的价格,通常采用一次性、即时清洁的支付方式。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不用说参与单位的相关管理。5、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

4、任。三、有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素1、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体部门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劳动人事部门特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能力。2、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5、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根据《

6、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4、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例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

7、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后果A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B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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