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排球比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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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排球比赛竞赛规程一、竞赛时间和地点女子组:2014年8月5日至9日在丹东市举行。男子组:2014年8月19日至25日在丹东市举行。二、竞赛项目男子排球(甲组、乙组)女子排球(甲组、乙组)三、参加单位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四、运动员资格(一)符合《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二)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三)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至少参加两次省级比赛经历,即在省十一运会

2、结束后至省十二运会开始前由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认可的省内比赛;30(五)省专业队运动员不得参赛,省少年队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六)运动员必须实名参赛,如以假名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及比赛成绩,主办单位保留对其及代表单位追加处罚的权利;(七)凡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专业队集训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省体育局将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成绩,收回奖牌。五、参加办法(一)报名人数:参赛运动员分甲、乙组别,每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名,每组别教练员2名,运动员最多14名,少于10

3、人(不含10人)不得参赛。(二)报名资格:1、年龄要求:甲组队员限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乙组队员限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在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符合排管中心有关要求。3、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病等保险事宜。赛区组委会在资格审查时,审核健康证明、保险证明。不能提供健康证明、保险证明的参赛者,31必须由其所代表的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六、竞赛办法(一)比赛采用中国排球协会最新审定的《2013-2016排球竞赛规则》。(二)比赛将采用循环赛制。赛前甲乙组参赛队分别抽签决定编排位置,按照“贝格尔编排法”

4、进行编排。(三)比赛用球:“世达牌”排球。(四)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规定统一着装,未明确的以“省十二运会排球项目竞赛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则者不能参赛。(五)决定总名次办法1、比赛甲、乙组分别进行循环赛。甲、乙组比赛积分相加之和为总积分,按照总积分(总胜场、总C值、总Z值)排定最终总名次;2、计分方式:每场比赛结果为3:0、3:1时,胜队积3分,负队积0分;比赛结果为3:2时,胜队积2分,负队积1分;总积分高者名次在前,弃权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当总积分相等时,决定名次顺序为:1)总胜场多者(甲、乙组胜场之和);2)总C值;3)总Z值;

5、32A(甲、乙组胜局总数)————————=总C(值)总C值高者名次列前。B(甲、乙组负局总数)X(甲、乙组胜分总数)————————=总Z(值)总Z值高者名次列前。Y(甲、乙组负分总数)3、当两队总Z值仍相等时,两队间甲组比赛胜者排名在前;当三队或三队以上总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依次按照上述第2条决定名次办法2)、3)决定。(六)乙组比赛不设自由防守队员。七、录取名次与奖励(一)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执行。(二)不足三队不比赛。(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八、报名和报到(一)各参赛单位于赛前30天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寄到辽宁省排

6、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不按规定和逾期报名,不予受理。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三路18号邮编:11017933电话:024-23206495传真:024-23206496(二)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运动队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三)运动员报到时必须交验注册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允许参赛。在比赛中,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赛区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九、管委会、仲裁委员会及裁判人员由辽宁省体育局统一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十一、本规程由辽宁省排球运动管理

7、中心负责解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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