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协议(中英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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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措施协议各成员:牢记各成员以1994年GATT为基础促进和加强国际贸易体制的总体目标;认识到需要明确和加强1994年GATT的纪律,尤其是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重建保障措施的多边并消除规避此类控制的措施;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增强而不是限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需要;且进而认识到为达成这些目的而需要一项广泛的适用于全体成员并以1994年GATT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协议;特此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本协议对适用保障措施,即应理解为1994年GATT第十九条所指各项措施的适用制定规则。第二条条件1.仅当某一成

2、员根据下列条款确定就其国内生产而言,某一产品输入至该成员境内的绝对或相对数量大为增加,且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重要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适用保障措施。2.保障措施应仅对进口产品适用而不管其来源。第三条调查1.仅在某一成员的主管当局根据先前确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在符合1994年GATT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开之后,该成员方可采用保障措施。该调查应包括合理地公开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并公开听证或采用使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能够呈交证据及表明其观点的适当方法,包括提供机会对其他当事方的诉求予以答辩并陈

3、述其主张,特别是保障措施的适用是否出于公益的考虑。主管当局公布一份报告,阐明其调查发现和就全部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合理结论。..2.任何属于机密性质或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主管当局在经合理证明时应将其作为机密资料对待。此一资料在未经提供方同意时,不得予以披露。对于提供机密资料的当事方,可要求其提供该机密资料的非机密性摘要,或者如果该当事方表明无法以该机密资料进行摘要时,提交不能提供摘要的原因。然而,如果主管当局发现保密要求没有合理的理由且如果有关当事方或者不愿公开此一资料或者授权以一般化或摘要形式使之披露,则主管当局可无视

4、此一资料,除非有适当的来源能够证明此一资料正确无误。第四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1.就本协议而言:(a)“严重损害”应理解为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总体损害;(b)“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是指根据第2款规定严重损害迫在眉睫。确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应当基于各种事实而不应仅仅基于断言、推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c)在确定损害或其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是指某一成员领域内作为一个整体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或者这些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集体产量构成这些产品的国内总生产的主要部分。2.(a)在根据本协议条款确

5、定进口的增长是否对某一国内已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时,主管当局应当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客观和具有量化性质的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绝对和相对条件下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销售水平的各种变化、生产、生产率、能耗、利润、亏损和就业。(b)除非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某项调查表明在有关进口产品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a)项所述之调查。当有进口产品的增加以外的因素同时亦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此一损害不应归咎于进口产品的增加。(c)主管当局应

6、根据第三条规定立即公布对正在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以及被审查因素相关性的说明。第五条保障措施的适用..1.保障措施仅应在为防止和救济和便利调整所需时,由某一成员加以适用。如果使用数量限制,此一措施不应将进口量降至最近一个时期的进口水平,即有统计数据表明的有代表性的前三年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不同的水平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需。成员应当选择适用最能达到这些目标的措施。2.(a)如果在供应国之间分配配额,则适用此一限制的成员应当与在供应有关产品方面具有实质性利益的其他所有成员就有关配额的分配进行协议。如果该方法不能合理地实行时

7、,则有关成员应根据在先前有代表性的一段时期内由该成员提供的该产品在进口问题或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将配额分配给在供应该产品方面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同时适当考虑可能影响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b)如果在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保障委员会的主持下根据第十二条第3款进行了协商并且向该委员会清楚地表明:(i)从某些特定成员的进口在有代表性的时期内有关该产品进口的总量增加中占有不相称的比例;(ii)背离上述(a)项规定的理由正当;(iii)此一背离的条件公平适用于有关产品的所有供应商,则成员可背离上述(a)项规定。任何此类措施适用的有效

8、期不应超过第七条第1款下规定的初始期限。如果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则不应允许上述背离。第六条临时保障措施在拖延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特殊情形下,成员可根据有明显证据进口增加已造成严重损害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这一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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