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

ID:36768366

大小:2.10 M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5-15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_第1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_第2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_第3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_第4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4年第3期57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1安邦坤 阮金阳摘要:互联网金融兼具普惠金融与跨业经营之双重特性,使其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加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监管已是当务之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法律规则的构建应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置于首位,力求达成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之目标。其监管应契合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多重资本市场下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实行功能性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制订统一的监管规则。关键词:互

2、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一、引言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态的有机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金融创新,也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其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等(罗明雄、唐颖和刘勇,2014);其业务格局则多具跨业经营特征;而其参与主体则涵盖了电商机构、基金和投资公司、资本市场经纪人机构和商

3、业银行等部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其兴也勃焉”。其加速了金融脱媒,深化了金融民主,促进了利率市场化,甚至有学者称其为“互联网金融革命”(杨再平,2013)。但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我们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应正视我国互联网金融因监管缺位,其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传染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正不断积聚的严峻现实。尽快制订法律规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和改善监管,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已成为各界共识。然而,在制订互联网金融监管规1安邦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

4、士研究生;阮金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58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总第27期则时,究竟应如何实现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的平衡却并非易事。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的典型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特征,其面向的金融消费者涵盖社会各阶层,如果我们一味鼓励金融创新,强调效率而忽视金融消费者利益之保护,忽视金融安全,并置公平规则于不顾,则酿成系统性风险将在所难免,严重者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但如果过度监管,片面强调金融安全,又会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创新与监管并重,效率与公平

5、兼顾,应是现阶段我们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全面涵盖了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领域,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支付业务扩展至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但我国互联网金融如此大规模的发展,目前却几乎仅靠行业自律来维持。即由自律监管组织充当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看门人”(gatekeepers),扮演“私人警察”(privatepoliceman)角色,行使阻止市场不当行为,保

6、护投资者的职能。(一)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一部分,应当契合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整体变革。现阶段我国仍延续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以”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为监管主体,以金融机构类型确定具体的监管对象,以审批机构设立、审查业务合规性和从业人员资质为具体监管形式。但随着中信、光大、平安三大金融控股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全牌照布局的加速,金融业事实上的综合化经营在我国已经确立,分业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银行业、证券业、保险

7、业间的交叉性业务创新。其结果是: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亟需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钱小安,2002)。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降低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入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其金融产品往往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多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格局。这对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提出了挑战。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主体监管向行为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合监管之过渡显得更加迫切。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

8、联网金融跨市场、跨业务、跨区域带来的监管难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虽有助于促进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2014年第3期59之间的协调,以及对交叉性金融产品与跨市场金融创新的监管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