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九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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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2、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

3、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3)携款潜逃的。3.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参见《刑法》第93条的规定(2)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

4、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5、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

6、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考

7、试真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18题)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C二、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8、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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