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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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

2、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本省(除宁波外)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宁波地区的代理机构按宁波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

3、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6第四条甲级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各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浙从业的代理机构)在各市县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由于特殊原因,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作适当调整。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五条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第六条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期间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

4、与业务评比,但专项检查、业务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第七条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统一,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人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省财政厅应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第九条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

5、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第十条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6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第十二

6、条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第十三条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四条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各代理机构。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通知的要求和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应作对其不利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

7、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置、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第十七条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第十八条考核机构应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第十九条6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

8、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事实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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