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民事责任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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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民事责任第二十三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一)民事责任的发生非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目的不在于经济流转,而在于保障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二)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债,必以有效的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即有责任。(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故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四)民事责任的内容为赋予权利人以法律上之力,使其能强制义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民事责任

2、具有强制性。(五)民事责任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表现为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命令义务人履行或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责任具有保障性。(六)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较,主要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的范围与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一般相适应,具有补偿性。第二节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要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应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此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三、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事实的出现必然会引起另外一种后果的发生,这种事实与后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有机的联系即因果关系。四、违法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都有过错的,为共同过错;受害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称为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则不构成民事责任。第三节 免责事由和损失分担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种类免责事由——即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和情况,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出现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4、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如下七种:(一)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07条和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受害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三)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8条]正当防卫只要符合条件,是合法的和受鼓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129条]符合条件的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承担:1.危险是人为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

5、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因紧急避险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害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条件有:1.受害人的同意必须出于自愿;2.受害人的同意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且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3.受害人的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4.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合同法》53条。)(六)依法执行职务执行职务的行为免责的条件有:1.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合法的授权;2.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授权

6、的范围内;3.损害行为是执行职务所必要。(七)第三人的过错即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民法通则》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担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根本没有过错,令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允,此时,应适用公平责任或者衡平责任,称为损失分担更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失分担的情况有:(一)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分担[《民法通则》132条]。其适用的条件是: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2、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此时,分

7、配损失应考虑的因素有:(1)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3)其他因素。(二)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本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的救济,是无因管理的原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化。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条件是:1、见义勇为者受有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2、有特定的受益人,受益人指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人;3、受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包括无加害人、加害人无偿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不足、加害人死亡而且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司法解释157条)(三)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分担[《民法通则》129条

8、、解释156条]。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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