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第四章】【有答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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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

2、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问:(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3、汪某于2008年6月1日

3、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问:(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甲公司与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案】(1)试用期8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使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违反了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为1600元,(2)不成立,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4、定理由。(3)汪某应该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4、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2分)甲公司与王某何

5、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答案】(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应当对王某工作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后,认为王某依然不能胜任,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3)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不具备强制性。(4)法院处理该案的准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注:第一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1.1实施的。5、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问:(1)(6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

8、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2)(3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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