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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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标的范围有一定限制。二、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一)标的物的范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二)标的物的交付1、交付方式A、现实交付B、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2、标的物交付的效力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4、标的物交付的地点(1)

2、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特别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

3、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4、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四)标的物的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五)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1、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2、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3、出卖人应当承担质量不合约定的违约责任;4、标的物的包装;5、标的物的检验;6、标的物的验收和异议。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2、交付标的物的相关单证和资料;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买受人有履行抗辩权;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5、出卖人多交标

5、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一)买卖合同解除及于主物和从物的效力;(二)买卖合同解除及于一物和数物的效力;(三)买卖合同解除及于分批和整批的效力。五、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一)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二)凭样品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三)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二节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二)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转移所有权的合同;3、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4、合同内容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供电人的义务1、应当按照国家规

6、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三)用电人的义务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第三节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4、一般为单务合同,有时为双务合同。二、

7、赠与人的责任承担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赠与的撤销(一)种类1、任意撤销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2、法定赠与出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8、或者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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