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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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学习目标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一)司法鉴定的申请(二)司法鉴定的决定(三)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前置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申请鉴定---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启动程序决定鉴定---委托鉴定---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受理鉴定—初步审查实施程序鉴定人回避---主动实施鉴定---检验、会诊、审核、签发出具鉴定结论—发送方式后续程序回访

2、补充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有法官和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第一,法官的刑事鉴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3、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我国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但是他们所享有的不是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而是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显然这里规定的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并不是具有决定性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

5、诉讼中有完全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初次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程序以及这些权力的行使主体。《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

6、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

7、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

8、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行政诉讼中对提供鉴定结论有哪些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现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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