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讲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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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三讲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Contents1别除权和抵消权2重整3和解5破产债权及破产清算4破产宣告别除权与抵消权破产别除权一、别除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别除权的概念——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日本学者:日本学者石川明:就属于破产财团的特定的财产,不按照破产程序而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3。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4。别除权的行使受破

2、产程序的适当约束。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2。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特征(二)别除权的特征二、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特别优先权:我国《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确立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三、别除权的行使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

3、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

4、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抵消权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设立依据:第一,破产抵消权具有保持公平的效能;第二,具有便利信用拓展的功效;第三,促使程序迅捷之效。抵消权的限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重整重整的申请与审查重整的概念——是指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程序。重整的特征: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原因较破产清算、和解原因宽;重整的措施多样;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优先于清算、和

6、解程序。重整申请申请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10%)。法定条件: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申请的方式和时间:书面申请;破产宣告之前。法院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是指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算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方案。重整计划的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

7、他方案。重整计划的通过表决的分组:(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表决:双重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正常批准强行批准:部分表

8、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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