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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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 分析(111201,期末,总复习,09营销)11、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

2、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2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

3、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析要点:(1)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设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

4、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4(3)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4)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保险。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5)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

6、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之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52、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

7、限暂订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问题: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6(1)出资比例存在的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

8、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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