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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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新预算法讲解2015年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老预算法的宗旨老预算法第

2、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开透明之前,旧预算法保留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畸形产物。这为一些地方、单位私存“小金库”留下了空子,造成了财税资金的跑冒滴漏,不少腐败窝案因此而生。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任何一笔纳税人的辛苦钱都必须放在

3、明面上。新预算法建立的全口径预算,彻底堵上了这个窟窿,今后除了国家秘密,所有的预算、决算,都要公开透明以昭告天下。公开透明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公开透明老预算法讲的是公共预算新预算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且对四本预算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实践符合

4、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为了做到公开透明,修改后的预算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

5、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细化预算编制老预算法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细化预算编制新预算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

6、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规范地方债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处于发展需要,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规范地方债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

7、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老预算法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预算法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

8、算平衡机制是对现行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是指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建立健全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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