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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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要素市场规制法第一节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一、概括1、住房状况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享受住房保障的,低于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2007年,廉租房建设的投入低于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0.3%2、立法概况《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及其实施条例《建筑法》(1997年制定)《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二、房地产的特征和管理体制(一)房地产的特征稀缺性固定性耐用性(二)房地产管理体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

2、部门三、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法律规制(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二)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2.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原则。3.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4.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关系的原则。(三)房地产开发企业1、分级划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2、承担建设项目的限制一级,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3、成立的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一级,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100万元—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土地管理(一)土地的产权1、土地的所有权(1)二元制国家农民集体(2)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前一后,不再使用的

4、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5)所有权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所有权证——宅基地的用途: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与宅基地附属物的权属和权限:农

5、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流转与限制: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渭河流经甘肃、陕西等省,是黄河的主要支流,但它是一条河道不固定的河流,几年倒向南边,几年倒向北边,经常冲刷侵害着耕地,沿河地带流传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说法。在陕西省渭河流域有两座村庄,渭河沿着弯曲的河道在两村之间流过,位于渭河北岸的叫王村,位于渭河南岸的叫刘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渭河的一次改道中,渭河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

6、数十亩耕地。同时,由于河道的北移,在渭河南岸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被侵蚀耕地的滩涂。河道北移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新增加的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村民由此发生纠纷。两村均主张对这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思考:本案中的新增滩涂的所有权归谁?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屑于国家所有。(6)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不能

7、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国有土地使用权(1)取得方式有偿取得: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无偿取得:划拨(2)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A.取得方式——拍卖、招标、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B.使用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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