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ID:36934628

大小:3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4-29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_第1页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_第2页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_第3页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_第4页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1、委托开发。2002年6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江西圳昌公司投资实业公司(下称圳昌公司)签订《县政府大院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由圳昌公司开发建设该县政府大院。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该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书,委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2、施工建设。2002年6月,圳业公司先后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国利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分别为该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县政府大楼、档案

2、馆、食堂及宾馆;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424万元;工程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变更通知书、签证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圳业公司与该县政府决算价格,最终价格以该县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工程项目全面竣工结算后,圳业公司半年内需向国利公司支付90%工程款,土建保修期满付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国利公司同意在工程总造价上让利8%。结算依据为2001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按三类取费等。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圳业公司)收到承包人

3、(国利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过程中,圳业公司向建设单位该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六份工程变更单,并由其和国利公司、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后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经圳业公司上交建设单位审批,但有两份工程变更单没有得到建设单位代表的签字,一份没有设计单位代表签字。  3、竣工结算及纠纷。2004年8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4、。圳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9月23日、11月8日和12月30日收到国利公司递交的工程决算书。该《工程决算书》反映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474.29万元。  2005年1月8日,该县人民政府、圳昌公司与国利公司三方召开了关于工程款决算会议。在会议上,国利公司的项目经理熊小平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承认已经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诺在圳昌公司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工程总结算完成前,不再索要工程款。圳昌公司也盖章确认该纪要内容。而圳昌公司与该县人民政府的工程结算至今尚未进行。  2005年5月,国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圳业公司清偿工程款人民币12

5、10万元及及利息90万元。  诉讼中,国利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裁定后,由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圳业公司未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后,圳业公司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在法院移送鉴定过程中,圳业公司对鉴定事项范围提出异议,且未在要求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最终未进行。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规定?  2、圳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3、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计算问题。  【法院判决】  一

6、审法院认为:圳业公司收到国利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后,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对决算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国利公司要求按其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在法院对所涉工程款可调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时,圳业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鉴定费用,视为其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国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210万元,从中扣除国利公司承认让利部分8%,再扣除已通过先予执行工程款200万元,圳业公司应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812.08万元;国利公司诉请所欠工程款含有3%的工程质保金,现保质期已过,依约保修金在返还时不计利息,故国利公司

7、要求圳业公司支付该质保金的利息没有依据。  据此,法院遂判决: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2.08万元及利息(工程款中3%保修金不计利息)。  圳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扣除国利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的工程款利息60万元及因编制工程结算书计算错误而多算的工程款1879343.98元,后改判: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6394467.67万元及利息30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8、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在司法理论及实务界,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特别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