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基地土地合同

苗圃基地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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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村仑仔尾龙柚示范基地承包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长泰县珠石峰工贸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茂财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高层村仑仔尾龙柚示范基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出租面积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高层村仑仔尾龙柚示范基地约70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从事龙柚种植(详见附图)。二、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为肆拾年,即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51年10月7日止。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即每亩每年由甲方支

2、付乙方租金为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前贰拾年的租金,即支付2011年10月8日至2031年10月7日的租金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以后每贰拾年支付一次,即在2031年10月7日前支付下一个贰拾年的租金。四、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2012年月日之前将拟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六、权利和义务的约定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

3、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4.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独自经营,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和收益,与甲方无关。5.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6.乙方承租期间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已解决水源工程、排涝工程和机耕路为重点,达到旱能灌、涝能排、对基地内道路和水沟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提升。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进行龙柚优良品种种植,确保基地的示范和带动优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在承租期内可在园区内修建道路,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按甲

4、方要求对道路进行复垦或保留,保留道路甲方不得提出耕地补偿。7、甲方出租区域内的经济林木所有权、收益权归甲方原农户,若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或造成毁损,由甲乙双方按当地市价据实补偿。8.苗木基地建设规划区内所有的水塘及水渠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管护权归乙方。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指土地征用等情况发生权属变更);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

5、土地使用权:21.荒芜土地的;2.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价目款5%的违约金。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追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九、解决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

6、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十一、其他条款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愿意继续出租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乙双方是否续约,均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告知对方。3、合同面积未包含的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若乙方需要流转租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4、三峡后续规划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

7、遵照相关政策执行,按政策应由甲方辖区农户享受的相关利益归甲方农户所有。5.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居)委会,一份报燕山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监督单位:万州区燕山乡村(居)民委员会鉴证单位:万州区燕山乡人民政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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