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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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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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镇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化成股份分红、土地补偿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多,这些变化给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的落实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一、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特点近年来,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分析我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2、:一是出嫁女上访案件增多。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加,村民待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访案件逐年增加,县妇联每年都会接到1至2起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案件。二是存在“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大部分是由村一级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

3、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由于有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没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三是各村情况纷繁复杂,呈多样化。虽然同样都是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但是各村由于土地、人员组成、村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呈现多样化。有些村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有些村规定出嫁女享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有些村采取私下协议的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条件,迫使出嫁女放弃今后的

4、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些村不论出嫁女户口是否仍在本村,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一律剥夺出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的权利。这种村与村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差距,造成了出嫁女上访量不断增加,加大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利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二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

5、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照人口分配经济收益。部分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三是对村民自治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当前,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

6、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和处理,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解决此类问题难度较大。四是现行的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存在矛盾。多年来的农村制度使村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种身份合一,并习惯以户口为确认依据。近年来,由于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宽了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7、,农村有的地方就以“..人户一致”为由,强制要求出嫁女迁出户口,从而否定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消其享有的相关经济权益。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又没有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入男方所在地的规定,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村,出嫁的妇女不肯迁出户口,客观上造成人口密度不断加大,利益冲突日益明显。五是救济手段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此类问题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出嫁女找村干部,村干部担心得罪村民

8、丢失选票,以村规民约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由,过份强调“村民自治”..,对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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