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生修改新整合协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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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甲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山西高平银生煤业有限公司股东:1、高平市河西镇司家川村委。2、牛月顺。丙方:高平市黄土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晋城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2、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一、重组标的三方同意甲方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将下列四个煤矿企业重组为甲方控股的有限公司,重组后企业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兰煜煤业有限公司。标的企业1:山西高平万锦煤业有限公司。标的企业2:山西高平司家川煤业有限公司。标的企业3:山西高平银生煤业有限公司。标的企业4:山西高平向阳煤业有限公司。2、企业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比例为:甲方以受让方的资产和货币出资,持股70%;丙方是高平市河西镇镇办企业,占股21%;牛月顺持股3%,其余股东为马旭根持股3%,兰珠

3、辉持股3%。二、转让价款三方共同委托省国资委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资源部分按照晋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计价。三方以经集团公司审核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另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三、债权债务甲方对标的企业重组后,该企业的原债权债务由乙方清理、承担。四、乙方的承诺1、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资产、采矿权没有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做其他处理,并于协议生效后办理移交或变更登记手续。2、乙方保证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权证、章程、用于评估报告的报表和资料真实、

4、完整、准确。五、劳动用工管理及其它重要事项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劳动用工实行管理人员专职化、规章制度具体化。六、其他重要事项1、甲方同意按晋城市政府规定的进度指标及时间安排于2009年月日前完成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六长”等人员进驻接管,上述人员进驻接管之日即为标的企业管理权及安全责任主体转移至甲方之日。乙方同意从甲方进驻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2、乙方保证在甲方未进驻前,其法

5、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及各级管理人员要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职,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合甲方工作,提供一切方便条件,保证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七、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次重组失败,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重组失败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八、争议的解决三方如对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向太

6、原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九、生效时间本协议自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十、其它条款1、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交有关备案机关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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