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使用凯富大厦广告区广告位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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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继续使用凯富大厦广告区广告位的协议甲方:北京湘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嘉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丙方:北京湘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鉴于1: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2月4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使用凯富大厦广告区广告位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中甲方为承租方,乙方为出租方,原协议尚在履行中。鉴于2:甲方与丙方于2011年中旬达成委托经营管理合作事宜,丙方继续经营原北京湘华天凯富大厦店,由丙方代替甲方继续履行原协议。就此,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维持原协议内容不变,由丙方代替甲方行使

2、原协议中承租方的权利与责任,继续履行原协议内容,同时原协议影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2、丙方依照原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位使用费,同时乙方向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单位开具相应金额的广告服务发票。3、丙方完成北京公司注册后,如更改与凯富大厦场地租赁承租单位时,丙方需尽快与乙方变更广告位承租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丙方自负。4、丙方如未能按原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广告位使用费,则每逾期一日,丙方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0日,乙方将收回广告位并租赁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5、本

3、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壹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本协议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为此所增加的附件、补充协议、确认书及其传真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或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以下无正文)甲方:北京湘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北京嘉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丙方:北京湘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盖章)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签订于:北京注:后页附原协议: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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