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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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协议书(草案)补偿方:新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征地方:新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双方就征用甲方公司名下的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关补偿事项,达成了意向性协议。为确保甲、乙达成的上述协议能够顺利实现,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意向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如下事实:甲方系由原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村全体村民集体投资入股的企业,其使用的土地均来源于本村的集体建设用地。2004年,按乌鲁木齐市委相关“撤村建居”文件,甲方进行了相应的改制

2、,在此过程中,甲方将使用的土地相关权利证书均办理在自己公司名下,但此行为并不改变上述土地仍属于×××村民股东集体所有的事实。因此,乙方在征用甲方名义下的土地后,补偿对象为甲方的全体村民股东。二、乙方征用甲方名下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土地的位置、面积见本协议书所附《土地资产清单》及对应的土地权证)。三、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上述款项包含甲、乙双方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中,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

3、元)。上述×××××元土地安置补偿费,由乙方按甲方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换算为对应的价款,分别支付给甲方的各位股东。3/3三、甲方是代表其公司全部股东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公司的全部股东已事先了解本协议书的全部内部,并授权甲方签订该协议书,甲方签订本协议书所带来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甲方公司的全部股东承担。四、乙方签订本协议书的行为已得到了其有权机构的批准,乙方签订本协议书所带来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乙方或乙方引入的战略合作伙伴组建的合资公司共同承担;五、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后至正式履行土地转让手续前,有义务保证以下事项:

4、1、被征用土地的相关权利处于完整状态,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立质押、留置、担保或其他第三者权利,被征用方能够对其土地的使用权作出处置。2、甲方必须将双方签订本协议书的内容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并得到相应政府机构同意实施的正式书面意见。六、甲、乙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征用过程中,因征用行为所引发的土地出让金、安置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七、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后,有义务保证具有支付本次土地安置补偿款的能力,并按照随后签订正式《土地安置补偿合同》所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正常履行;九、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得到

5、各自有权机构的授权与批准后生效。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书进行变更或补充,甲、乙双方经协商可解除本协议书。十一、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书3/3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的条款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本次安置补偿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十二、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书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销售以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

6、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十三、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本协议书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十四、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五、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如果与随后甲、乙双方正式签订的《土地安置补偿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土地安置补偿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7、正当签署。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二零零七年一月×日二零零七年一月×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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