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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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生命期间的界定有两个问题(1)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志。对此问题上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吸说等。通说认为胎儿从母体分离后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即为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志。因此,中止妊娠或者致母腹内胎儿死亡,不属于杀人;而杀害出生后的婴儿就是杀害有生命的人,构成杀人罪。(2)人的死亡的标志。对此问题有脑死亡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通说以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死亡的标志。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理论上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主张应以人的大脑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为人的死亡的标志

2、;只要大脑功能没有消失,即使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呼吸已经停止,仍视为有生命的人;反之,只要大脑已经死亡,即使心脏仍在跳动,呼吸仍然存在,也应认为是无生命的人。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采取脑死亡标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仍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存在,作为识别是否死亡的标志。人的生命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确定人的生命存在,那就不管他生活能力如何,是年轻力壮,还是年老多病,他们的生命权利都不能被非法剥夺。被告人某甲的同事王某因失恋而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觉得活着没有意思。某甲便对王某说,死

3、了算了。王某说没有勇气。某甲说这有何难,吃一瓶安眠药,舒舒服服地睡过去,没任何痛苦。王某认为有道理,让某甲帮助找一瓶安眠药。被告人答应后,为王某找了一瓶安眠药。两天后,王某用被告人某甲提供的安眠药自杀身亡。对本案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某甲在王某无自杀意图时,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因而某甲实施了教唆自杀的行为。在王某产生自杀意图后,又从精神上鼓励王某坚定了其自杀决心,并且提供了一瓶安眠药,从物质上加以帮助,使王某得以自杀。所以被告人某甲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教唆、帮

4、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同自杀者死亡之间有因果联系,但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被教唆、帮助者是否自杀,完全由其自己的意志决定。所以,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不妥的。虽然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宜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私利或者其他卑劣的动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并对他人的自杀起了主要作用的,可以作为犯罪论处。被告人某乙是一名巫婆,以装神

5、弄鬼、占卦算命等迷信骗术,骗取他人财物。孙某(女,32岁,文盲,农民)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被告人某乙的巫术非常相信,经常问卦于某乙。孙某丈夫死后,孙某非常思念,晚间常常梦见自己的丈夫,就问卦于某乙。某乙说:“这是你丈夫在召唤你,你应当和你丈夫共赴阴间,同享福贵。否则,你丈夫在阴间不安,你在阳间也将有大祸临头。”孙某问被告人怎样去阴间。被告人某乙说投江。孙某遂投江自杀身亡。本案被告人某乙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而被教唆者孙某有严重的迷信思想,对被告人某乙所教唆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所以,被

6、告人某乙利用孙某的严重迷信思想,引导、蒙蔽、恐吓其自杀,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被告人某甲与本寨未婚女青年黄某、李某相处较好。黄某因找不到理想的丈夫,又见到当地有不少不合理的婚姻和妇女婚后受迫害,害怕自己也会象有些妇女一样,婚后被男人打出来,产生了轻生厌世的思想。一天,黄某在田间劳动时,对好友李某说:“寨子里的姑娘嫁出去被打回来的多,我没有心爱的人,也找不到,想去死,没有伴,我们二人一起去死。”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遂一起找到某甲,将准备自杀的事告诉了某甲。某甲因对自己的婚姻

7、不满,也想和她们一起自杀,并且对黄某、李某说,人不能痛快地活一辈子,还不如去自杀。三人商定晚上服毒自杀。黄某说她吃过两回老鼠药,死不了,只有五氯酚纳吃了才会死。某甲即回家拿了二两左右的五氯酚纳,李某回家拿了一块塑料布。然后,三人来到寨子外边的一处坟地,围坐在一起,某甲将药瓶打开放在中间,各自拿着吃。黄某连吃了两次,某甲与李某各吃了一次,吃后三人并排躺下。次日早晨7时许,三人怕被人发觉,即从坟地转移到黄某家看庄稼的窝棚里。黄某喝了些水,三人又睡下。上午10时左右,某甲和李某醒来,见黄某已死,某甲便

8、把剩下的毒药分成两份,准备和李某再吃。李某对某甲说。“你死了我害怕,让我先吃,我死了你再死。”某甲即用水拌了一份给李某,李某吃下后呕吐出来。剩下的一份某甲也再未吃。下午,二人又转移到李家看庄稼的窝棚里。第二天上午,某甲和李某被亲属和群众找回。群众得知黄某已死,遂将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某甲、黄某、李某三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毒药是被告人某甲提供的,他对黄某的自杀死亡起了主要作用,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定故意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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