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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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文地址:海淀区小南庄42#楼208室企业资质证书号:京物企资三[2003]3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豪柏公寓地下室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地下室部分坐落位置:北京市海

2、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建筑面积:3525.89平方米地下室和5726.6平方米停车场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第三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天线。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第五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等养护和管理。6第六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第七条清洁服务,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八条维持公共秩

3、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第九条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第十条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等。第十一条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第十二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4、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第十六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三章委托服务期限第十七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62、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3、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

5、的相关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第十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撤出物业区域。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7、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8、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

7、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11、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根据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甲方地下室面积3525.8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为2.36元,另外甲方在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经营的车库为5726.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

8、米为1.50元。由乙方包干使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另行向物业的业主和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2、本条约的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收支情况。4、管理服务费今后如需调整,要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有公共维修费用承担;更新费用,由公共维修费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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