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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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学校代码:11078UDC密级学号:2015195广州大学学位论文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研究李金红学科专业(领域):项目管理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答辩日期:2018年5月26日指导教师(签名):王学通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SortCodeUniversityCode:11078UDCSecretGradeSchoolNumber:2015195MasterDissertationforGuangzhouUniversityResearchonPriorityRightofCompensatingf

2、orConstructionProjectCandidate:LiJinhongSubjectMajor:ProjectManagementStudyDirection: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AnswerDate:May26,2018Instructor(Signature):WangXuetongAnswerCommitteeChairman(Signature):AnswerCommitteeCommitteeman(Signature):广州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

3、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广州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授权广州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广州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

4、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摘要建设工程领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领域。在我国建设工程实践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导致承包人利益以及建设者利益得不到全面保护,由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地位失衡导致承包人法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在所有问题中表现最突出的则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建设工程款项的拖欠,尤以承包人拖欠分包商特别是劳务分包商的建设工程款问题最为尖锐。为解决这一困扰我国建设工程领取的难题和痼疾,我国通过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初步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

5、度。本文围绕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展开论述,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一、概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着眼于该课题的实践价值和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旨在廓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确定权利的范围以及构建体系化的制度。作者基本上遵循问题提出、问题探讨以及问题解决这一思路,将主要内容分成课题研究现状、立法现状与权利定性、权利行使与制度实施的现状、权利限制与平衡等四个部分。二、阐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与法律性质。文章对各国各地区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优受偿权立法进行了介绍。

6、从国外不同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立法例来看,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界定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及法定抵押权两种。结合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体系现状和立法目的,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应为优先权。三、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严峻,反映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也可以从司法裁判中发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不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等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必

7、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包括已订立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享有建设工程债权,合同标的即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并且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债权逾期I摘要未予清偿,履行催告程序等。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平衡。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承包人必须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之诉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且必须遵守行使期限等限制条件。该权利必需自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此六个月应当定性为除斥期间。但是,该期限及其起算点的限制是否合理仍值得商榷。另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行使过程中

8、面临与购房消费者、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平衡。五、研究结论与展望。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优先权,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制度,包括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准确界定催告发包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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