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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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苏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资本金监管银行):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定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房

2、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概述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地块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币资本金监管银行。2.乙方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监管本协议项下的货币资本金。3.为本协议所指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第二条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甲方拟投资项目情况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存入货币资本金(大写)元人民币;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传真;第三条监管方式1.设置专户管理。乙方设立项目货币资本金专用帐户

3、用于监管甲方项目货币资本金,每项目一个专户。专用帐户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计付存款利息。专用帐户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的所有权归甲方。项目货币资本金专用帐户只能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转帐支付,不能办理现金提取手续。2.资金专项使用。项目货币资本金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用于其他支出。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该贷款偿还期是否到期,乙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目下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任何方式冲抵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和债务。3.专项支付程序。甲方在申请支付项目货币资本金时,除提供银行结算规定的支付手续外,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

4、金使用通知书》(原件)。否则,乙方拒绝办理支付。如甲方拖欠本协议所指项目民工工资或出现其它涉房纠纷,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附公安司法机关处置手续),即使甲方没有提出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乙方仍有权从专用帐户扣划资金。扣划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四条托管程序和要求1.开立帐户。甲方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原件),并提供按人民银行要求的帐户开立手续后,向乙方申请开立项目货币资本金资金专用帐户,然后按《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原件)确定的存入金额及时足额存入项目货币资本金。本协议

5、项下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专用帐户为:户名:帐号:2.甲方使用项目货币资本金时,应向乙方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乙方进行审查,在支付凭证手续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不超过2个工作日)按《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载明的支付金额办理支付。3.甲方因本协议约定项目转让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控被监管的项目货币资本金或转换的,需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到乙方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解控或转移手续。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要求,在乙方开立项目货币

6、资本金专户,在专用帐户中存足相应的项目货币资本金。2.接受并配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乙方对项目货币资本金的监督和管理;在提取项目货币资本金时,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3.甲方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乙方,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被监管的项目货币资本金转移手续。4.甲方授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查询项目货币资本金帐户资金变化信息,并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手续。5.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手续,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出具任何有关资本金监管手续(包括资本

7、金存入证明等)。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开立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专户,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手续。2.根据甲方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支付手续;3.在确认甲方申请支付项目资本金的手续符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上加盖乙方审查人的印章后,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支付手续。甲方未提供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乙方不得为甲方提出的支付申请手续加盖审查人印章,不得为甲方办理项目货币资

8、本金的支付手续。4.遇到本项目因故转让、终止或其它变化时,乙方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甲方提前支付、转让支付或停止支付本项目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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