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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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姓名:赵威班级: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一班学号:20140301050389内容提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修改,该法与时俱进增加了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并修改了许多经营者责任条款,向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在新法中更显突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以及该法的内容来看,交易公平以及交易安全价值应当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关键词:交易公平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弱势地位契约正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在1994年1月1日施行,现已施行二十年。2013年10

2、月25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了平等对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彰显出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尤其是针对现在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的规定了网络购物的规则规范,包括“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三包”规定、宣告“霸王条款”无效等,并且加重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该法的颁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营业行为以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涉及到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产品召回等众

3、多热点问题,扩大了消费者的适用范围,构建出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制度,都可以看出此次修法的力度之大,同时也可以看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应有作用来看,本文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包含如下几点。一、交易公平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平交易的直接表述。为什么要规定公平交易?我认为主要是基于消

4、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契约正义的考量。下面,就公平交易价值展开论述。(一)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受到倾斜保护..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劣势。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1.双方经济实力不对等。随着消者阶层的形成,市场机制运行中的消费者问题成为世界性问题。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获得了主动性地位;更可怕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借助法人、公司等组织形式,通过股票上市、放贷、兼并等工具使自己成为庞然大物。[[]李海霞:《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中国商贸》2012年第12期。]因此,在经济实力差距巨大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经营者产生

5、“店大欺客”的行为。2.双方信息占有不对称。北京一中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消费者举证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诉讼结果。且实践中,有愈来愈多的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案件中主张认定“霸王条款”无效,是否认定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上有重大影响,同时小额消费案件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有相当比例的消费案件打官司“斗气”意图明显。造成此类纠纷的原因首先是商家诚信观念缺失,此外随着商品与服务经营者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了此类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法制网:《信息不对称已成

6、为消费纠纷的重要因素》,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3/11/content_5350475.htm?node=20908。]3.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意识弱。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有时为了追一只鸡付出一头牛的代价。[[]搜狐网:《专家:消费维权成本高为追一只鸡投一头牛》,http://news.sohu.com/20130319/n369373374.shtml。]电商公司在注册服务协议中,一般会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

7、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才可完成注册。这可能给网购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障碍。而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而对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中也意识到由于格式条款的存在以及提示不足导致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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