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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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海淀区中小企业创新,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科学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项目支持对象为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内容为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创新活动。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最高100万元。实施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海淀区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支持方式。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工作采取“公平

2、竞争、科学决策、定期检查、严格验收”的运行机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第五条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10-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区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有关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部分工作。第二条区科委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二)定期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三)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制定并发布《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四)建立备选专家库;(五)受理项目申

3、报、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追踪考评等工作,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奖惩;(六)建立项目信用档案;(七)对项目材料负保密责任。第三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二)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企业在职人员作为-10-项目第一负责人;(四)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五)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一条项目承担企业的主要职责:(一)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项目自筹资金、执行预

4、算、接受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总资金的审计;(三)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项目追踪等相关材料;(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五)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予以严格管理和有效转化。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二条区科委定期发布《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及《申报指南》,广泛征集候选项目。第三条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第四条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初审-评估论证-立项决策-网上公示-下达立项批复-签订任务书。-10-第一条项目

5、初审主要针对项目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第二条区科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评估论证。评估形式包括:专家独立评估、项目申报主体答辩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第三条区科委将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对项目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第四条区科委综合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实地考察结果和项目申报企业的信用档案记录等,由区科委主任办公会确定立项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第五条对于评估意见有较大争议的项目,由区科委决定立项与否,如有必要可重新组织评估论证。第六条对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的研发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项目预算中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意向的项目,原则上同

6、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积极鼓励项目承担企业将项目成果申报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七条区科委对立项项目及相应的项目承担企业予以公示。如有项目被具名质疑,区科委将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如发现确实存在重大问题可做撤项处理。第八条前期立项程序完成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企业下达《立项批复》。同一企业同期承担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10-第一条区科委和项目承担企业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原则上要求《项目任务书》中的指标与申报材料一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科委可以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项目承担企业拒绝接受调整时做撤项处理。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条项目实行报告制度。(一)项目实施过程中

7、,项目承担企业根据要求定期向区科委提交进展材料;(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资金、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申请项目内容变更、延期验收或撤项;(三)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出现原项目承担企业重组、部门并购等特殊情况时,需由新的项目承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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