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流程说明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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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流程说明》2007-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中心的信托登记业务操作,根据《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守则》(以下简称“《业务守则》”),《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定本流程说明。    本说明旨在为本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提供比较详细的操作流程规范,履行信托登记服务(包括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和其他相关服务,提高信托登记的公

2、信力,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条件    本中心作为第三方非金融服务机构从事信托登记活动,适用本说明。本说明作为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如有歧义、未尽或不一致情形,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更正。    第三条 业务范围    本中心可以开展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基本信息公告、信托信息披露、信托信息查询、信托登记回执和证明、辅助监管和信托研究等业务。信托登记业务,从登记内容上区分为信托基本信息登

3、记与信托财产登记,从信托登记的程序上,区分为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与信托终止登记,其补充程序为信托更正登记。    第四条 信托登记资格申请    信托登记人申请办理第一次登记业务前,应按照信托登记资格申请流程(图1)向本中心提交完备的资格申请材料。本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信托登记人应与本中心签订《信托登记服务协议》、《自律承诺书》及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登记人应向本中心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指定联络人全权负责办理信托登记业

4、务及其他相关事宜。本中心在《信托登记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信托登记人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信托登记人应对用户名和密码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章 信托初始登记流程        第五条 信托初始登记流程    信托初始登记采用登记大厅受理或远程网络录入两种方式,现阶段本中心采用远程网络录入方式。登记大厅受理方式办理信托登记的流程,由本中心另行规定。信托登记人应按照《业务守则》、《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登陆本中心网站,远程录入相关初始登记信息,并自初始登记信

5、息远程录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发出完备的初始登记书面证明材料,作为本中心形式审核的必要资料。    本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信托登记人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经审核认为证明材料与录入信息相冲突的,可以要求信托登记人进行更改。    第六条 信托财产登记的特别说明    信托财产登记区分为“有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与“无权属登记财产的信托登记”。“有权属登记财产”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例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房产所有权、

6、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股权以及应在相关权属部门登记的抵押权等相关财产权利。“无权属登记财产”是指当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例如动产所有权、债权等。信托登记人办理信托项下“有权属登记财产”的初始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以信托登记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证照或证明,以及相关交易文件。该权利证照或证明、交易文件可以是经公证或已加盖信托登记人公章的复印件。信托登记人办理信托项下“无权属登记财产”的初始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以信托

7、登记人为交易当事人的相关交易文件原件或者经公证或已加盖信托登记人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信托变更登记流程        第七条 信托变更登记的条件    信托变更登记指信托存续期间,由于信托基本要素或信托财产权属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登记。主要包括信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    第八条 信托变更登记流程    信托登记人应按照《业务守则》、《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自已登记的信托基本信息、信托财产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登陆本中心网站,远程录入

8、相关变更登记信息,并自变更登记信息远程录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发出完备的变更登记书面证明材料,作为本中心形式审核的必要资料。本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信托登记人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信托登记人办理信托项下“有权属登记财产”变更登记,应当向本中心提交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以信托登记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证照或证明,以及相关交易文件。该权利证照或证明、交易文件可以是经公证或已加盖信托登记人公章的复印件。    信托登记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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