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散文诗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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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散文诗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散文诗学会。  第二条中国散文诗学会是我国各民族散文诗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联谊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中国散文诗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一切法律条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鼓励作家深入生活,勇于创新,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对优秀的散文诗创作、评论、研究成果,给予表扬和鼓励。把培养新一代青年散文诗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广泛团结新老散文诗作家,包括台湾、港澳及全球海外华人中的散文诗作家,参加国际文化活动,加强与各国散文诗作家的联系,

2、积极推进中国散文诗交流,为繁荣我国散文诗的创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作家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6号楼06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散文诗的创作活动,发现、培养人才,扩大队伍;  (二)组织散文诗的研讨活动,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三)定期组织散文诗的评奖活动;  (四)主办中国散文诗杂志;  (五)进行推广和发展散文诗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

3、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散文诗作品、评论或研究、翻译著作的作者,或从事散文诗的编辑、教学与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地方文学团体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

5、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会员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6、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

7、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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