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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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外商独资)(设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仅供公司设立时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名称(姓名):国别:法定地址(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

2、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年生产量,年产值约(币种)元。(本条只适用于生产型企业)7第三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币种)万元,注册资本为(币种)万元。出资方式: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设备、原材

3、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本章适用生产型企业)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辅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量在中国购买。第十三条公司生产的产品,由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确定公司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第五章  股 东 第十四条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行式,并有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

4、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其他职权:7第六章  董 事 会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人组成(三至十三人)。每届任期年(不超过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会中董事由股东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

5、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6、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监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7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进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7、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8、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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