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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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籍准入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户籍准入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大

2、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元化户口登记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户别”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户口性质标注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2013年3月1日之前,市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不变。  二、户口迁移  (一)基本要求  1、拟将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各类人员,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2、配偶系现役军人的申请落户人员,均按随军家属落户政策办理。  3、配偶系我市常

3、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均应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规定的引进人才,配偶系集体户口且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员户口迁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迁。  5、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育有子女的。  6、经批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报在直系亲属家中。  7、在我市旅顺口区、新市区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或符合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条件的,迁入主城区时,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区公安分局审批(常住户口登记5年以上的除外);否则按主城区准入条件

4、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8、由外市(含我市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  9、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必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需要办理核签落户的人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到市人口结构办办理,旅顺口区、新市区、新区需到本区人口结构办办理。  11、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  (二)需提交的基础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落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迁移时,

5、除需准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未婚人员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婚声明公证书。  3、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配偶、

6、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证明,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三、各类人员户口迁移的受理部门及相关说明  (一)暂住人口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落户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人口结构办核签。  1、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2、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3、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

7、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二)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可登录“大连市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点击“人口结构办”窗口按相关要求办理落户手续(高端人才可持与落户事由相适应的证件、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可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到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须先到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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