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机行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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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文件wenjian渔机行发〔2009〕12号关于印发《渔机所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科)、室、中心、公司、基地:经所办公会议通过,现将《渔机所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5-渔机所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所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所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指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名义承担的国家各部委、省、市下达的专项项目经费以及本所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2、。第三条凡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均应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务条件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一)财务条件处1.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2.组织做好项目中管理费使用计划;3.审核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4.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5.项目验收时,组织经费审计工作。(二)科研处-5-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项目经费和合同管理,检查经费使用情况;3.受理预算合理变更备案;4.协助制定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并审批管理费支出

3、。(三)研究室(含实验室、中心等)1.审批项目经费使用计划;2.对项目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审批项目预算合理变更。(四)项目组长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2.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确保按进度执行。4.负责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科目预算,经研究室审批、报科研处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负责项目经费决算;6.项目验收时,配合财条处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第三章经费预算第五条经费预算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第六条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4、,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5-第七条经费预算由项目组长负责编制,会计配合。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八条项目预算下达后,科研处应将项目有关信息和预算额在三个工作日内输入所内信息系统;财务条件处应将项目支出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输入所内信息系统,便于查询。第九条预算若需变更(包括外单位拨到本所的项目预算调整),应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经研究室审批,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应将预算调整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输入所内信息系统,同时应书面通知财条处。预算变更超出单位审批权限的,按相关规定由科研处向上级单位报批。第十条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

5、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活动(预算)无关的支出。财务条件处应定期将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通知科研处和研究室,科研处和研究室应督促项目组长及时整改。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根据项目的预算和进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结余按国家、部委等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三条项目组长应按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和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5-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执行。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项目中的水电等管理费应由后勤服务中心确认。第十五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第十四条所列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六条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有关批件等。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项目中购置的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应按《渔机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八条科研处和研究

7、室应共同加强对项目经费和预算执行的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财务条件处、科研处和研究室应不定期召开科研经费管理会议,商讨和解决经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第五章经费决算第十九条-5-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项目组长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数据由会计提供,项目组长负责编制决算。第二十一条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项目组长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部门应书面报告科研处,科研处应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财务条件处,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

8、)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所长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条件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主题词:印发通知渔机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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