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学第十七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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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刑罚的执行一、概述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1)教育性原则;(2)人道性原则;(3)个别化原则;(4)社会化原则。二、减刑1、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1)对象条件(2)实质条件: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

2、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2)无期徒刑的减刑(3)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3、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4、减刑的程序。三、假释1、概念: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2、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排除适用的对象:累犯;因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刑期条件: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虑

3、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4、假释的后果(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2)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考察规定的(3)考验期满,没有上述情形的5、假释的程序:和减刑程序相同。6、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第二节刑罚的消灭一、概述1、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2、消灭原因:二、时效制度1、概念:刑法规定的关于行使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制度。2、种类(1

4、)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在该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该期间的,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间。在该期间内,执行机关有权执行该刑罚,超过了该期间,执行机关对所判处的刑罚则不再执行。3、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应判处刑罚的轻重来确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

5、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4、追诉期间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时效的中断制度6、时效的延长制度三、赦免制度1、概念: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2、大赦: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究和免除刑罚的制度。大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法律后果是既赦其刑,又赦其罪。3、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只赦其刑,不赦其罪。4、大赦与特赦的区别5、特赦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发

6、布,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

7、,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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