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_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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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基础理论法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和解释的,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界定: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

2、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3、的能力。衡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将自然人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A.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和人造物。B.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C.智力成果。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主要是各类知识产权。D.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A.抽象条件,即有关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

4、和根据)B.具体条件,即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按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a.Page69of69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a.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界定: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成一定法律部门以后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特征:A.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

5、范构成的整体。不属于法律体系范围的:a.多国法律由于传统相同而形成的法系。b.一国历史上的规范和失效的规范。c.仅有特定区域或地区的规范。B.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纵使的结果)C.法律体系是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加以分类整理而形成的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和内在协调的有序化状态。(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生成于1949年,在香港与澳门回归以前,基本上局限于中国内地。现在则是在中国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内地、香港与澳门三个相对独立法域形成的法律体系。而每一个法域中的法律又自成体系,因此可视为一国三法域组成的法律体系

6、之下的次级法律体系。就中国内在而言,其法律体系由以下六大法律部门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和诉讼法。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诸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根源的概括性、稳定性准则。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概括性。不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事实状态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所覆盖的事实状态广于规则,其适用范围也远远大于规则,而且不规定法律后果,因此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2.价值性。与规则相比,原则直接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如“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稳定性。由于法律原则不针对具体的事实状态,在具体的生

7、活事实状态发生变化时,法律原则仍然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例如,不管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如何变动,“平等原则”始终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4.灵活性。当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必有一个无效,而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则不是这样,可以通过对相互冲突的原则的“分量”加以权衡,以确定最终适用的原则,一般不会导致未被选择的原则无效。法律原则的分类:1.以层次的高低为标准可分为:宪法原则与部门法原则2.以其覆盖面广狭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以原则所产生的基础为标准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4.以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的功能一般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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