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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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北发[2007]19号)精神,设立“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到2011年,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全区GDP的万分之一安排引导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

2、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用于扶持区内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名牌企业、引进的列入市区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用于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10–,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和监督稽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六条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支持项目进

3、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核算,资金使用时,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按核定的项目向区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引导资金。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申报。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

4、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八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10–(二)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规模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社会效益好;(三)项目注册资本,内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五)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六)对被列为市、区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九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

5、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北区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其他所需文件。–10–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和文件:(一)市北区服务

6、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三)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七)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八)其他所需文件。第三章审批下达第十二条区服务业发展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

7、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论证、评审意见。第十三条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论证、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经区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区长办公会确定。根据区长办公会意见,–10–区服务业发展局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资金的方式,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10%补助。项目开始实施时拨付补助资金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单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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