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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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中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郑州市中原区审计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4、《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5、《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条郑州市中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类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10.21行政法规3财政违

2、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行政法规4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4.1部门规章5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1.7.1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中原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26项)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

3、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

4、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

5、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

6、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四、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五、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

8、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六、虚列投资完成额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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